促进对非税收入的规范
2026年02月26日
(二)促进对非税收入的规范
税收法定仅对税收进行规制,而对政府征收非税收入的行为并没有预备防波堤,最终极可能引发非税收入野蛮增长的结果。财政收入民主为此提供了宏观上的解决方案,其通过代议制机构审议的预算案,将包括非税收入在内的财政收入涵摄到民主统制的范围内。更重要的是,它虽不直接调整微观的具体征收行为,但做了一个限制政府征收总量的笼子,有助于克服政府征收行为的任意性。从中国的现实来说,这个笼子对政府的作用比具体调整政府征收行为的法律还要有效得多。比如广受诟病的被赋予创收功能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运动式罚款”层出不穷,即在为完成创收任务时期,交警执法极严甚至到了苛刻的地步。
上述非税收领域的乱象实际上揭示了我国的一个立法困境,即非税收立法混乱。与税收法定相比,非税收立法实际上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对此,最好的办法是仿照税收法定,将此全部统一由狭义的法律来规制,政府各项收入都要有狭义的法律依据,实现一般意义上的财政收入法定。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全国人大并没有这么多的立法资源可供使用。据此,现在更具操作性的是借助财政收入民主原则,即先通过人大将政府的总收入控制住,因为如果预算案是经过人大充分审查讨论的,那么其中的财政收入就应是在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理范围内,那么政府完成这一收入总额的过程也应是平和的,自然不需要搞大规模的各类“创收”,非税收领域的乱象也可因财政收入总额的控制而得到缓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