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之一是“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也即二人合伙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而现实中确实也存在二人合伙。但是在适用除名制度时二人合伙却似乎遇到了困境:其中一个合伙人是否可以将另一合伙人除名并通知对方?甚至实践中还发生了一方向另一方寄送“除名通知”,另一方在30日期间内并未因有异议向法院起诉而是同样向对方寄交“合伙除名通知”的情况。[1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