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解释路径
2026年02月26日
(一)
公司担保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解释路径
关于《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规范识别说(又分为管理性规范一体说[6]与一般担保和关联担保规范性质识别说[7])与内部关系说[8]两种观点。[9]笔者支持内部关系说的观点。其一,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效力问题,应将法条的规范目的、相冲突的法益以及规范对象等综合起来进行考量,[10]简单地冠以效力性与管理性的区分并无意义,且有给予法官过度自由裁量权的风险。[11]其二,从法律适用的逻辑上看,内部关系说区分公司内部决议行为和对外提供担保行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进行判断,《公司法》第16条所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内部决议的行为,[12]先通过《公司法》第22条判断内部决议行为的效力,再援用相关规范[13]判断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能为公司担保的效力判断提供完整的法律适用逻辑,因此笔者大体上采纳内部关系说的观点。[14]
总之,内部关系说的理论将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判断引向了对相对人“善意”的判断,而相对人“善意”的判断则为确定相对人是否应该承担审查义务提供了法理上的基础,同时这也意味着判断相对人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只能从“善意”的解释出发,突破“善意”的一般解释而赋予相对人过高的审查义务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