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理基础
2026年02月26日
(三)法理基础
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在几乎不考虑被除名人的意愿的情况下解除被除名人的合伙人身份,这对被除名人来说事关重大,因此必须有其确立的法理基础。从法定的除名事由可以看出,被除名人受到除名的前提是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完全打破了合伙人之间的合作信任关系。虽然合伙最初被限定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之内,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如今在市场经济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具有血缘关系的特殊性,维系合伙关系的更为重要的基础是契约关系。当被除名人违反契约的约定作出严重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并导致其他合伙人所不能忍受之不利益时,作为理性经济人选择不再维持与被除名人的合伙关系是当然的选择。而失去合伙人身份也是被除名人根本违约之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企业发展良好,解散企业绝对是最不经济的一种选择。因为其他合伙人虽然结束了与被除名人的合伙关系,却同时也失去了继续从合伙企业中获利的机会。那么在忍受与丧失信任之人继续合伙与解散合伙之外的第三个选择就是将违约合伙人除名。确立除名制度,可以在对企业造成最小波动的前提下解决合伙企业内部的矛盾冲突,避免合伙企业继续遭受损害。而作为解散制度的替代选择,除名制度也完全符合商法上的“企业维持”理论。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企业维持”理论之要求,是解决因个别合伙人违反合伙契约导致合伙企业内部严重矛盾冲突的经济性机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