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子女归属

(二)子女归属

在十二件敦煌“放妻书”中,均没有提及离婚后子女的归属问题。但在古代的男权社会中,子女皆随父姓,离婚后的子女按惯例应当是随父生活,这是一般情况。当然也有其他的例外情况,如由于政治原因随母避祸,[55]如考虑到女儿的权益和未来的生活环境,可由母亲抚养。[56]夷坚丙志记载一富人王八郎,因与一娼妓交好而欲出其妻。其妻告到官府,王八郎希望其幼女能由自己来抚养,妻子恳切陈述夫之恶行,告知官府若幼女随其夫肯定不会得到好的照顾。县令遂将幼女判由王八郎妻抚养。[57]另《太平广记》有“王氏乃生前之妻,粗率多力……二女一男,悉随母归矣”。[58]此处子女归母乃是因为女方凶悍泼辣,虽罕见但仍应考虑。而《大唐故陈夫人墓志铭》载:“夫人讳照,字惠明,颍川长社人,陈后主叔宝之玄孙也……始以外王母所归故东海徐文公,有子曰崐,无几为伯父所夺,改嫔于卢氏……崐之好学识文,由夫人慈诱所立……即以天宝四载岁次乙商十月乙商朔廿五日己面归屠于河南郎山卢氏先登。”此处携子改嫁,应是男方家世不如女方,且离婚时幼子尚在哺乳期,故子女归女方抚养。

虽然前文列举多为出妻、夫死等情况,但可推测也适用于本质相似的“和离”制度,所以在子女归属方面,一般子女仍应随父生活,偶有特殊情况,可随母生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