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盗取他人支付宝中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二、将盗取他人支付宝中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一:被告人徐某某使用单位配发的手机登录支付宝时,发现可以直接登录原同事,即被害人马某的支付宝账户,该账户内显示有5 万余元,遂利用其工作时获取的马某支付宝密码,分两次从该账户转账1.5 万元到第三人刘某的银行账户中,后刘某将钱取出交给徐某某。

此案为盗取他人支付宝内财产的典型案例——行为人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登录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非法获取账户内财产,若要判定这一行为的犯罪性质,首先需要认定支付宝中财产的性质。(https://www.daowen.com)

《支付宝服务协议》对客户与支付宝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存放在支付宝内的财产的定性如下:“支付宝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您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您委托我们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您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您,但不以您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我们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我们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支付宝账户中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实质上是支付宝代为保管的、当事人享有所有权的预付价值,是账户所有人的财产性利益。我国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都普遍承认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侵财犯罪的客体,因此,行为人非法获取支付宝账户内财产的行为构成对所有人资金所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