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绪 论

诉的合并在我国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其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类意见之中。立法中诉的合并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合并审理困惑丛生。但是学界中对于诉的合并制度的研究向来较少。以张晋红、李龙等学者为代表,其针对诉的合并发表了多篇具有影响力的文章。如张晋红教授对诉的合并的界定、合并的作用、合并的管辖以及其他程序等多方面提出了较为成熟的意见。2015年《民诉法解释》修订,新增诉的客观合并条款,是我国立法中对于诉的合并规范的又一进步。自修订以来,在北大法宝中检索适用该条解释进行审判的裁判文书,多达1230多篇。笔者以其中的再审以及二审判决书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近一百个案例进行阅读和整理。结合诉的合并的理论知识,对司法实践的概况进行分析,以期厘清其与修订前已存在的诉的合并规范的关系与区别,明晰《民诉法解释》第221条的独特价值,从而为司法实践以及日后的制度建立提供参考意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