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变更审查主体,明确授权范围

(一)形式审查:变更审查主体,明确授权范围

“人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是各国司法达成的一项基本共识。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所言,“没有一个人被准许审理他自己的案件,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发生偏差,而且也有可能败坏他的正直为人”。[32]而对于刑事案件强制性侦查的事先审查程序,比较法上法官保留原则是一项被普遍遵守的原则。相比之下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显处在滞后状态,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应当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对于严重侵犯刑事被追诉人隐私权的侦查行为,需建立法院审查的“法官保留原则”,或至少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方可实施强制性侦查。另外,对侦查行为的授权也亟待具体化、明确化,在授权证明文书中必须写明侦查启动的原因并初步证明,明确限定侦查措施的范围,地点、时间也必须进一步具体化,防止给执行机关过多的裁量空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