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具体判断

(三)小结: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具体判断

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判断归根结底是对相对人“善意”的判断,也就是所谓“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善意”要求的是行为人在“交易上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64]而非完全知晓法律而行事,这就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再做出判断。一般来说,对于一般担保,自然人(或某些规模很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相对人很难意识到该担保行为的特殊性,因此不宜推定其“应当知道”而需要负审查义务。对于相对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除外)需要负审查义务的情形,审查义务的范围也不应及于公司章程。对于相对人“知道”的情形,就需要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在个案中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再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体判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