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冒用他人身份借取花呗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蚂蚁花呗支付方式视为“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延伸”,“非法使用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获取的是合法用户的信用卡资料,再结合蚂蚁小贷提供的授信资金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13]在此基础上认定该类行为为信用卡诈骗罪。
这一观点也不具有说服力。将冒用他人身份借取花呗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是将蚂蚁花呗解释成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实际上,“虽然花呗具有很多实体信用卡和网络信用卡的功能和特征,但其仍是网络支付工具,本质是小额信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14]我国有且只有商业银行及邮政金融机构才能发行信用卡,且须经央行批准。[15]蚂蚁花呗的发行主体——蚂蚁小贷公司,其法律主体地位不是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特定发行主体资格。蚂蚁花呗既不是信用卡,也没有法律上允许发行信用卡的明确授权,不能通过类推解释的方式将其视为“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延伸”。因此,冒用他人身份借取花呗不是信用卡诈骗罪。(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