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与信息成本

三、宪法解释与信息成本

也许还会有学者对以上质疑作出回应:只要把专业的历史学家送入法院,或者为法官配备专职的历史研究团队,增强后的历史研究能力能让法官找到制宪时期最权威的解释方法、最多数人对宪法条文的理解,进而撰写出所有历史学家都无可挑剔的完美判决。但追寻历史真相的历程无穷无尽,即使大法官试图把判决当作史学论文来写,并做到登峰造极,也永远会有更为权威严谨的历史学者站出来指责这份判决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历史学”。这条研究能力的“军备竞赛”之路不会导向理想的司法裁决方式。

陷入这一困境的原因就在于,研究者们误解了司法制度的性质与法律解释的功能。“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是一个制度的产物,即一个权力结构的产物,是一个集体活动的产物,而不是纯粹个人性的智识探讨的结果。”[59]司法的目标断然不是产出大量优秀的史学研究论文,而法律解释的意义也不在于提供场域让大法官任意驰骋个人的史学研究能力。我们想要什么样的裁判技术,取决于我们想要什么样的司法裁判,而这最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什么样的最高法院。要探寻什么是适合最高法院运用的司法裁决技术,我们必须首先回答设立最高法院这一机构的目的何在,乃至司法系统的目的何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