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和担保合同效力

(二)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和担保合同效力

出名人与出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即便借名人与出名人都是为了规避政策或是其他一些原因,但其双方都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通谋虚伪,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名人确有购房资格,因此不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购房过程中需要办理借款或贷款时,往往是出名人出面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包括在出名人取得所有权之后用房屋给银行设定一个抵押权时,也应该认定为有效,因为出名人具有合法的资格。

因为借名买房不止涉及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内部关系,还会涉及外部和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和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便是从简化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将房屋的所有权认定为出名人而不是借名人,也是有利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出名人与银行签订的,则出名人拥有按期还款的义务,当出名人逾期未还款,银行则可以直接对出名人名下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实质上属于借名人,那么房屋的借款和抵押在执行方面就会出现问题:因为借款合同债务人仍为出名人,但是抵押的房屋的所有权实质上被认定为借名人,那么借名人似乎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这样的话就会对银行和出名人的利益都造成损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