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之诉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

(三)第三人参加之诉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

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加入,意味着将现在的两个诉合并审理,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加入,则是将一个已经开始的诉和一个今后可能发生的潜在诉讼合并审理。[32]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是审查其对该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并非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但是实务中存在法院以第三人所提之诉与本诉不基于“同一事实”,而拒绝将两案合并的情形。如杨某诉拆迁公司房屋补偿合同纠纷案中,杨某要求拆迁公司给付其补偿款,刘某甲与刘某乙主张该份拆迁补偿合同无效,以及自己为案涉拆迁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拆迁公司因为刘某二人的异议而中止补偿款的发放。[33]法院基于二诉并非由于“同一事实”,认为两案不应合并审理,其显然将《民诉法解释》第221条与第三人参加之诉混同。二者虽同为诉的客观合并,但是制度功能与理念区别巨大。第三人只能主动加入诉讼程序,法院不可以进行追加。其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的适用范围重叠程度非常之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