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结 论

唐代的“和离”虽在《唐律疏议》中只有短短的一句条文,但在当时的运用极为广泛,是唐代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的婚姻制度。虽其表面要求夫妻不和,然其深层原因却各式各样。敦煌“放妻书”的发现,使我们有了更加真实的史料去研究唐代的“和离”。“和离”的程序经历了实践的积累和官府的引导后,逐渐有了定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离婚程序,为后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本。而“和离”的效力又与“七出”和“义绝”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最终构成了唐代离婚制度的全貌。“和离”作为自唐始明确的婚姻制度,一直为后世沿用,更见唐代法律的完备和实用。

如今,敦煌的“放妻书”已经成为历史的遗迹,其所反映的唐代“和离”程序也逐渐被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但跨越千百年的时光来看唐代的“放妻书”,仍然能被其字里行间所透露的温情和淳厚所感动。即便在婚姻之中产生了极大的摩擦和矛盾,作为“和离”样文的文书,却依旧祝福对方,“放妻书”中的精神在现代,是极有借鉴意义的。而在一段婚姻的尽头,是否能给彼此多一丝宽容和祝福,从此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1]转引自高鹏:“唐朝婚姻制度解除研究”,郑州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刘文锁:“敦煌‘放妻书’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此件记载的时间为“宋开宝十年”,但学界一般认为,可以以此推断唐朝的“和离”情况。

[4]S.5578与S.6537(6V)基本一致,只有个别字词有出入,本文只分析更为全面的S.6537(6V)。

[5]谭蝉雪:《敦煌婚姻文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190页。转引自陈德胜:“敦煌出土放妻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6]2002年10月张国刚于厦门大学举办的“唐宋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上作发言,他认为:“有些佛教伦理与儒家思想本来就是一致的; 有些是佛教将儒家的伦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 有些则是通过佛教独特的宣传手段使儒家伦理通俗化、使儒家的“礼”下移之于庶民百姓家,获得普及和被推广开来。”参见张国刚:“隋唐佛教通俗文献与民间信仰”,转引自张朝阳:“佛教与唐律‘和离’制度”,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7]安史之乱后,吐蕃乘机攻略河西诸州。从乾元元年(758年)始,廓州、凉州、兰州、瓜州等地相继陷落。建中二年(781年),沙州(即敦煌)沦陷,陷落后的河西人民惨遭吐蕃的蹂躏。直至咸通二年(861年)3月,张议潮方完全收复了沦落百余年之久的河西地区。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张议潮/2001378?fr=aladdin#1_2,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6日。

[8]参见杨青:“从张议潮起义看他与佛教的不解之缘”,载《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汉文)》1970年第1期。

[9]参见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10]参见汉典网站,http://www.zdic.net/z/1a/kx/653E.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6日。

[11]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12]参见乜小红:“对俄藏敦煌放妻书的研究”,载《敦煌研究》2008年第3期。

[13]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55页。

[14]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52页。

[15]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5页。

[16]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页。

[17]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81页。

[18]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0~471页。

[19]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86~487页。

[20]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3页。

[21]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89~490页。

[22]刘昫等:《旧唐书》卷五十二《后妃传下》。参见国学导航,http://www.guoxue123.com/shibu/0101/00jts/05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6日。

[23]刘玉堂:“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载《汉江论坛》2011年第5期。

[24]王重民等:《敦煌变文集》(第七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858页,转引自刘玉堂:“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载《汉江论坛》2011年第5期。

[25]刘玉堂:“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载《汉江论坛》2011年第5期。

[26]牛志平:《唐代婚丧》,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85~86页,转引自刘玉堂:“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载《汉江论坛》2011年第5期。

[27][日]仁井田 升:《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转引自刘文锁:“敦煌‘放妻书’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28]张艳云:“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载《敦煌研究》1999年第2期。

[29]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5页。

[30]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页。

[31]来自S.6537(6V)号“放妻书”。

[32]参见王岩华:“从敦煌文书浅析唐代和离制度”,载《科学之友(B版)》2008年第12期。刘文锁:“敦煌‘放妻书’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3]刘文锁:“敦煌‘放妻书’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4]陈德胜:“敦煌出土放妻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https://www.daowen.com)

[35]《礼记注疏》卷三十《特效性》,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版。转引自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36]《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中华书局1955年版。转引自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37]根据《新唐书》中《诸帝公主卷》所记整理。其中唐睿宗女凉国公主应嫁两次,而书中漏记,此处一并算上。唐代公主再嫁应有夫坐罪和离、夫死等几种情况。

[38]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5页。

[39]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5页。

[40]根据本文提及的十二篇“放妻书”所制。

[41][日]仁井田 升:《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62页。转引自陈德胜:“敦煌出土放妻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42]《商君书》卷五《境内》,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转引自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43]《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2页、第224页。转引自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44]周秀女:“从敦煌户籍残卷看唐代籍帐制度”,载《浙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2期。

[45]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46]出土文书多是西魏大统十三年至吐蕃占领敦煌时期(8世纪末至9世纪前半期)时的文书,具体如西魏大统十三年籍王皮乱户即记有:“息女女亲辛丑生年两拾柒中女出嫁受(寿)昌郡民泣陵申安。息女丑婢丙辰生年拾两中女出嫁效谷县斛斯己奴党王奴子。”唐开元四年(716年)敦煌县慈惠乡籍王妙智户下亦记:“户主王妙智年伍拾陆岁,寡,先天二年籍后出嫁,入县内敦煌乡临池里户主张有仁为妻。”“女杨王年壹拾捌岁中女开元三年帐后出嫁,入里内户主余善意孙男伏保为妻”,而同籍余善意户亦记:“保妻杨年壹拾捌岁丁妻,开元三年帐后,娶里内户主王妙智女杨王王为妻。”转引自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38页。

[47]张新国:“唐代前期寡妇户籍‘合籍’现象探析——以敦煌吐鲁番籍帐文书为例”,载《敦煌学辑刊》2013年第3期。

[48]曹景雯:“唐代和离制度研究”,湘潭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49]笔者以为男方户籍上变为无妻,女方从男方户籍上除去。

[50]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9页。

[51]唐令已佚,此据日本《令集解》卷一《户令》。日本户令多参考唐令。其弃妻条关于“七出”“不去”“义绝”的定义皆见于《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所引唐户令,文字亦几无差别。转引自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52]《宋刑统》卷十二,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53]《旧唐书》卷一百三十二《李澄附元素传》,参见国学导航,http://www.guoxue123.com/shibu/0101/00jts/13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6日。

[54]此处杨际平教授认为,还可能有相当部分是妻之陪嫁,未曾归还,笔者亦赞同。

[55]杨际平教授持此种观点,见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56]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53页。转引自陈德胜:“敦煌出土放妻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57]陈德胜:“敦煌出土放妻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58](宋)李昉:《太平广记》卷三百七十一《曹惠》。参见中国古典文学网站,http://www.zggdwx.com/taiping/37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6日。另此处是宋朝人记录的唐朝的志怪故事,故事中王氏为南朝齐谢朓之妻。虽有跨度,但应仍可推断唐代情况。

[59]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54页。转引自秦影影:“唐代的婚姻解除制度研究——以《唐律疏议》为对象”,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60]孔子:《仪礼》,彭林译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77页。转引自秦影影:“唐代的婚姻解除制度研究——以《唐律疏议》为对象”,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61]又说被休弃的妻子的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后,就不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服。然“和离”是否也是如此?暂存疑,此处不表。

[62]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63]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中华书局出版社1979年版。转引自高鹏:“唐朝婚姻制度解除研究”,郑州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64]田禾:“唐代品官命妇封赠制试探”,载《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9年第2期。虽是宋代条文,但宋多承唐律,应有关联。

[65]此处应是母子关系的延伸。

[66]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9页。

[67]按照疏议的解释,属于袒免亲的亲属有:高祖父的兄弟、曾祖的伯叔兄弟、祖父的隔二代的堂兄弟、父亲的隔三代的堂兄弟、本人的隔四代的堂兄弟。见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页。

[68]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447页。

[69]杨廷福:《唐律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37页。转引自秦影影:“唐代的婚姻解除制度研究——以《唐律疏议》为对象”,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70]崔兰琴:“唐以降传统法定离婚制度探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7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六)。转引自崔兰琴:“唐以降传统法定离婚制度探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