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确认
2026年02月26日
(一)立法确认
从事实的立法层面看,《预算法》的修改要早于《立法法》中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修改。从修改进程上看,前者更是远早于后者。《预算法》的修订议程从2004年就由全国人大正式启动,预算工作委员会在随后也拿出最初的修正案,但后被束之高阁,但关于《预算法》修改的讨论并未停止。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决定重启修订进程。在此次修改进程中,仅是起草小组就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十几个部门联合组成,连最初的修正草案都是由预工委与财政部分别起草的草案拼合而成的,其间争议之大、力量之博弈可见一斑。[36]后几经波折,直到2014年,《预算法》的修正案才正式审议通过,前后已是十年计。《预算法》新增的第4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财政收入民主原则,即经人大审议的预算案要涵盖所有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民主的诞生可谓不易,但或许也可表明经过反复博弈,各相关部门在《预算法》的修改中已经达成相当程度的共识,那么后续落实该工作的展开或许会更顺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