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成本与法律解释

(二)信息成本与法律解释

于是,最高法院必须真实、全面、彻底地获得有关社会权利配置现状的信息,进而利用这些信息准确衡量既得利益者与欲得利益者对法律权利的评价孰高孰低,在衡量之后通过判决将法律权利配置给对其评价最高的人,重新界定“合理的权利配置”。然而合理的判决不能只考虑权利配置的结果,还要考虑权利配置的过程,因为权利重新配置的过程本身也会产生成本,其中最为重要的成本是信息成本(Information Cost,IC),即在“法院获取有关社会权利配置现状的信息”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例如:一个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所经过的漫长程序,正是通过时间与人力的代价换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充分澄清,以及案外人对其利害关系的充分展示; 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则需要经过“走访”“成果转化”“专家论证会”“处理”“公开征求意见”等多项环节,其不厌其烦地走过这些类似立法的繁琐程序,也是为了获取宝贵的真实信息。[62]

为避免上述高昂信息成本,法院也可遵循惯例判案,即不再查明当前各方对权利的评价高低,而直接把惯例中的权利配置方案不经修改地适用于当前案件,但如果判决错误,则各方必须纠正无效的法律权利配置,承担这一过程中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TC); 由于惯例中的权利配置方案也可能恰好满足当前案件的裁判需求,因此应当考虑遵循惯例也能判决正确的概率P,以交易成本TC的期望值P* TC作为判断基准。裁决的关键,就在于权衡IC与P* TC的大小,若IC<P* TC,则法院应找到对法律权利评价最高的人,把初始的法律权利配置给他; 若IC>P* TC,则法院应遵循先例裁判。[63]简言之,若判决前拥有权利者对权利的评价值为V1,而判决后拥有权利者对权利的评价值为V2,IC与P* TC 两个值中的更小者为M,则司法过程的全部任务就在于使下列值最大:V2-V1-M。

于是原旨主义在此体现了它的经济合理性。在信息成本过高,法院只能在不确定情况下作出决策时,原旨主义假定当前社会的权利配置格局与“文本原初含义”或“制宪者原初意图”中最初的理想设计保持一致,并保守地维持立宪者的权利安排,将当今社会的权利格局还原为历史某一时刻的情况。然而语义模糊的宪法即使在诞生之初也没有清晰的产权分配,当时人们对宪法的理解、后来的法院判决与社会实践,应当被认为是权利格局变动这一永不停息的连续不断过程在每一个时代的横截面,是各个特定时代利益博弈的结果,并不代表当前社会的真实情况。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决往往与“合理的权利分配方案”相去甚远,当事人为了纠正错误的权利配置必须承担巨大的交易成本。对于特定方法的固执并不能真正解决最高法院如何作出公共决策的难题。(https://www.daowen.com)

正确应对这一难题的方式应当是降低最高法院了解社会真实情况的信息成本,而不是继续创造不确定状态下法官如何猜测真实情况的窍门。正如现代侦查学与法医学发展成熟后,“海瑞定理”进入了博物馆一样,[64]对于无法彻底把握社会真实情况的案件,若仍墨守成规依靠法官的政治经验与论证能力予以应对,[65]其后果要么是对民意判断失误造成威望受损,[66]要么是精心设计的政策造成意外的消极后果[67]。面对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我们需要新的手段降低最高法院的信息成本。

审判中社会科学证据的介入或许是一道希望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