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或“不正当”之标准界定

(三)“损失”或“不正当”之标准界定

《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列举的除名事由包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与“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由此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何种程度、性质的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何种不正当行为才可成立除名的事由。而除名事由之存在是除名制度启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判断此处的“损失”及“不正当”之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并未给出清晰界定,学理上对此也未形成一定的判断标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