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引 言

侵权致人死亡总共有两种表现形态,一种是侵权致一人死亡; 一种是侵权致数人死亡。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对上述两种表现形态进行区分,而是依据户籍的不同,分别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础标准,以固定值20年作为计算年限来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是,此种做法一经公布就引发了社会的诸多讨论,“同命不同价”以及“同命同价”的争论甚嚣尘上。

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将侵权致人死亡的两种表现形态进行了区分,并基于社会期望和审理的便利,对于第二种表现形态下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做了变通性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对于第一种情形下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立法者并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确认一种新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式,对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式的讨论,依然要回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中去。就此,本文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尝试对现有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对诸多学者的观点进行综述之后,拟进行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式的架构,希望能够对其未来的立法有所助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