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收入民主原则的落实
本文的核心思想在于基于民主在财政领域的二分法,将财政收入民主原则作为与税收法定原则的配套实施原则,以解决与后者直接相关的问题。但上一部分的破解之道实际上确立在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下,即财政收入民主原则能够得以落实,如此其方可发挥实践价值,否则一切皆是“镜中花,水中月”。笔者认为除立法上对此原则的确认外,其落实应以现有的人大制度为基准,因为本文强调的正是代议制民主的作用。从人大制度内部看,应在人大下增设专门机构——预算委员会,增强人大审批预算的力量; 从人大制度外部看,面对在具体操作层面容易出现的“政府强而人大弱”的情形,不仅要从内部增强人大的力量,也要在外部给予人大以民主支撑,因而参与式民主的典型代表——预算听证应登上舞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