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伙企业除名制度对于除名事由采用列举加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虽不及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完全自治,但是以立法对除名事由举例并加以引导的方式符合立法目的以及实践操作,也给予合伙人适用的灵活性。对除名制度的程序规定以及异议解决方式的规定,使得除名这一事关重大的事项的操作更为规范。这种立法方式值得肯定。但是根据以上实证分析可知,在实务中这一制度在某些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基于理论分析对其实践之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