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势

(三)优势

笔者认为,规范权益归属说的优势如下:

(1)以权益归属说为源泉,符合不当得利法之规范目的。

(2)能够统一说明非统一说下各类型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原则。

(3)强调不当得利法与其他规范的有机联系适用,能更加充分地发挥不当得利法之机能。

(4)通过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既可以明确应受保护的权益,又可以观察权益归属之秩序,使“权益归属”不再是一个无法把握的概念。(https://www.daowen.com)

(5)为不当得利案件判决之结果提供了一个可检测的路径,即法官判断无法律上原因时,应找到规范保护目的之根据,并将之与案件事实进行对比,而得出判决结果。

(6)无法律上原因一定程度上得以被描述,增加司法判决理由的说服力。

(7)规范权益归属说既不是原始的统一说,也不是非统一说,可缓解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