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用他人身份借取花呗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持贷款诈骗罪的观点认为,花呗服务商是重庆蚂蚁小贷公司,花呗作为蚂蚁小贷公司为用户提供的新型消费信贷产品具有“贷款”的外观属性,因此骗取花呗的信贷额度事实上是在骗取小贷公司的贷款。[10]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该公司具备央行及银监会依法认可的放贷资格,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是发放小额贷款的适格主体”。[11]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花呗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实际上,重庆蚂蚁小贷公司并不属于贷款诈骗罪所要求的“其他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和官方文件均未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 司法部门、地方政府更倾向于认为小贷公司是一种民间金融创新组织。[12]因此,在蚂蚁小贷的主体身份不能满足“贷款诈骗罪”所要求的“金融机构”的前提下,不能类推适用法条,将这类侵财行为认定为贷款诈骗罪。(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