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后审查:完善救济措施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确保刑事被追诉人隐私权保障,必须由法律明确其违法后果并完善救济措施。“侦查行为违法的,法院可以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人员的主观状态分别做出排除所获证据、侦查行为无效的决定。”[35]同时,应当将侵权强制侦查获得的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并建立“毒树之果”原则,规定依据非法搜查、非法技侦措施获得的延伸证据也应当排除。在国家赔偿上,需要在刑事赔偿范围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扩大赔偿范围,实现权利救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