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和离”的原因

二、唐代“和离”的原因

唐律中言:“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如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13]和,即两愿,相通之义,与“强”相对。据《户婚律》卷第十四疏文解释文中的“和离”说:“两愿离者。”[14]可见,“和离”并不是任一方可随意进行的,须双方达成合意,方可进行,但其真实情况如何,有待考量。欲研究“和离”程序,其前置原因自然也是不可忽视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