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引 言

2002~2004年,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签订对赌协议并最终实现双赢使得“对赌协议”这一概念进入公众视野,此后永乐电器、太子奶等知名公司在对赌中以失败告终的经典案例又让对赌协议因其“高风险”特征而为投资者们所熟悉。随着“对赌协议第一案”(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等补偿款纠纷案,以下简称海富投资纠纷案)的出现,对赌协议在司法领域的性质、效力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逐渐成为影响投资人决策、决定相关人利益的核心问题。而对于以上问题,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认识又存在颇多差异,笔者拟从两个经典案例出发,整理我国司法裁判的思路,并着眼于对其中误区加以说明。对对赌协议性质的错误认定及其效力的一概否定等方面存在理论上的薄弱之处,笔者在明确私募股权背景及对赌协议概念、交易结构后予以一一驳斥。由此,笔者从解释论及立法论双重视角出发,试图探究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出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