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军制的内容和意义
军制(兵制)和军队一样,是阶级、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产物。它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形式独特。
这里所说的“军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制度。或者说是国家为保证军队建设顺利进行和军队战斗力提高,所制订的各项军事制度。人们通常所说的“军制史”,实际上就是军队建设史。它有异于军事技术装备史,有别于战争史,也不同于军事思想史。军制史以研究历代军队建设为主要对象,是探讨军队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
“军制”一词,始见于先秦文献。然其涵义并不一致。如《荀子·议兵篇》云:“临武君曰:‘善,请问王者之军制?’孙卿子曰:‘将死鼓,御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吕氏春秋·节丧篇》曰:“引绋者左右万人以行之,以军制立之,然后可。”这些论述,既可指某种特定的军事法规,又可指军人的行为、职守和军队的纪律标准。此后,在秦汉文献中,虽然多有论及军制者,但也极少有系统的阐述,往往只是陈述一、二主张。或论将吏职守纪纲,或论军备与兵役关系,或论严明军纪赏罚,或论军旅组织编制,或论简选士卒条件,或论粮饷武器供应,等等。由此表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军制的认识并不系统。在他们的言论或著作中,只是从不同角度反映军制的部分内容。
军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而且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它总是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的。那么,秦汉时期的军制范围包括哪些方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不过,考诸史实,且就目前的科学内涵而言,它当包括领导体制、兵役制度、武装力量、军事编制、军队训练、武器装备、士卒给养、军事费用、军法与奖惩等方面。具体言之,主要有下列内容:
军队统御机构:除最高军事统帅皇帝之外,包括太尉(大司马)、郎中令、卫尉和中尉、将军与将军幕府,还有诸校尉、诸都尉等。各军事主官,职责明确,统制严密,旨在保证国家军权高度集中,以实现有效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军队征集制度:包括征兵制、募兵制、谪戍与刑徒兵制等集兵方式,以保证军队的来源、储备和军队应有的素质。
军队的编成与编制:包括各军、兵种的建置,兵力组合的规模,军队编制及标志等。以保证各军、兵种及人和武器装备的有机配合,形成强大的战斗力。
军队的训练与考核制度:包括训练要求、科目、都试校阅等。以保证提高军队的素质和作战能力,协调各部门之间在战场上的关系。
军队武装力量的构成:包括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以及它们各自的任务、兵力、调发和统属关系等。以保证各武装组织形成整体力量,有效地运用其完成作战任务。
军队的武器装备:包括常备武器的制造、储备及管理,军用车船的制造,军马牧养和征集,边塞守御装备、传令系统等。以保证军备的供应、更新,并发挥武器装备的战斗性能。
军队的给养和转输:包括军士的口粮、衣物、副食、军马饲料、军资运送等。以保障军队物质供应的需要。(https://www.daowen.com)
军队的财政和费用:包括庞大的军费开支,以及为筹措军费,实行按丁口征赋、屯田、摊“调”等。以为军事财政提供必要的保证。
军法与奖惩:包括军功赏赐及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各种法律规定、惩处措施和刑罚制度等。以保证充分发挥封建军队的职能作用,维护整个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
除上述内容外,为反抗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秦汉时期的陈胜、吴广、赤眉、绿林和张角领导的黄巾起义等,也建立过农民政权和相应的军事制度。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识。这些制度既有对国家传统军制的继承,又有农民阶级的创造,丰富了国家军制的内容。
军制作为国家政权的基本制度,一般由国家及其军队制订。它以诏制或法律、法令等条文颁行。它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在军队建设上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明确的实践性和高度的强制性。军制的基本职能在于从法规、制度上保障军队建设,强化军事力量,以便有效地准备和实施战争。[1]
军制从来就是国家不可缺少的特殊的社会规范。《尉缭子》就曾指出: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要有强大的国力,就必须建立、完善包括军制在内的各项制度,必须具有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的军事组织规范或行动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军制的好坏或完善与否,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强弱兴衰。秦汉时期的军制,固然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的工具,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和阶级的烙印。但是,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军制,对维护当时的政治统治,确有其功能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秦汉军制,从组织领导上,确立以皇帝为最高统帅,保障了军权的集中统一;从武装力量的体制上,确立以中央军为主体,保证了“居重驭轻”以临四方的军事布局;从职责权限上,明确职守,保证了军人的办事效率及战斗力提高;从行动规范上,依法治军,保障了军队正常的法律秩序。所以宋人陈傅良在总结西汉军制的优点时指出:
汉制虽曰因秦,然多近古。盖民有常兵,而无常征之劳,国有常备而无聚食之费。当是时,故将之家,亦为给赋;宰相之子,均调戍边。是以繇有复算,有减逋,有更贷,则得为君上之恩。至于将相,废置惟时,或中都公卿,或边郡守、尉;御史大夫出为护军,不为左迁。酒泉太守即命破羌,不为异数。而又御军之法简肃精明;云中战士上功幕府,差首虏六级,赏典辄格。屯田上奏,以六月戊申,不越旬日,玺书已报。轮台之诏,败亡不掩;卫、霍行封,得丧相除。可以概见,其时无有壅蔽涎漫之患。若乃赏赉虽或无常,廪饩悉皆有量;京师将校比二千石,塞下戍卒月谷二石六斗有奇。是以终汉之世,上无叛将,下无骄兵。诸侯七国,变生仓卒,备御奏具,南征北攘,连兵数年而邦不摇,诚有以也。[2]
尽管陈傅良的这些话不免言之过誉,甚至他推崇西汉军制仍有“为宋事立议”之嫌。但是终西汉一代,“上无叛将,下无骄兵”,“南征北攘,连兵数年,而邦不摇”,却反映了一定事实。这表明当时的军制,对保障国家的军队建设,组织和管理军事力量,增强军事实力,强化镇压职能等方面,确曾起过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