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的类型和特性

(三)募兵的类型和特性

两汉的募兵有多种类型,招募的形式多样。钱文子在《补汉兵志》中说:“武帝之后有选募,有罪徒。其选募曰勇敢、曰奔命、曰伉健、曰豪吏、曰应募。”这是就大概而言的。实际上,当时除在“编户齐民”中募兵之外,还有从“刑徒”、“家兵”或“军中”的选募。从“编户齐民”及“刑徒”中募兵的事实,前节论及募兵来源时已有涉及,不必重复。至于从“军中”、“家兵”中选募精勇的事,也为常见。如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年,“帝报(岑)彭曰:‘大司马习用步骑、不晓水战,荆门之事,一由征南公为重而已’,彭乃令军中募浮桥、先登者上赏。于是偏将军鲁奇应募而前”。[144]灵帝光和元年,“拜(朱)㒞交趾刺史,令过本郡简募家兵及所调,合五千人”。[145]“简募家兵”即私兵的一种选募。家兵为宗族乡里子弟兵,均由将军简募而来,归其统领,这是私兵的滥觞。从军中、家兵中选募勇士,乃是募中之募,募上加募。这种选募对“应募士”的要求更高,要具有较好的体力、技能才能入选,如所谓“勇敢”、“奔命”、“伉健”等,它通常有异于从普通编户中征调来的兵员。

所有这些从军中、家兵中选募或募弛刑徒为兵的情况,都是以“募”的形式出现。事实上,选募也同于募兵,而且官府“募”与将军自“募”亦没有本质差异。但是,它们和官府从地方编户齐民中的招募却有明显区别。这表现在非唯“应募士”的来源、身份不同,而且彼此的任务、地位也有微别。为使问题集中,这里将着重讨论官府直接从编户齐民中的招募,他类“募兵”,在此一般从略,只兼及其有关的相同之点。

汉代从地方“编户齐民”中的募兵若和同期的征兵相比,在功能上是一致的,即都是封建国家用来补充兵源,强化专制集权统治的工具。但是,汉代招募编户为兵却又存在着它固有的特性。

首先,汉代募兵,没有固定的服役期限。在征兵制下,国家规定适龄编户必须“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有明确的役期。募兵则不然。募兵役期的长短,往往取决于募兵的使用状况或战争需要。西汉时期,募兵的使用多为临时性质。如《汉书·昭帝纪》载:始元元年,益州二十四邑反,遣吕破胡“募吏民及发犍为、蜀郡奔命击益州”。应劭注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精勇。”这些临时招募来的士兵,在战争结束之后,通常是随时遣散的,这自然也就不存在长期服役的可能。东汉罢省材官、骑士后,出现了“兵无守备”的情况,为扭转这种形势,东汉政权先后在郡国要地设置长期屯兵,其时兵源有的是临时征调,但多数来自招募。由于内郡驻防和边郡屯戍的需要,募兵也就由临时使用转变为长期使用了。事实上,当时许多“应募士”皆以从军为谋生手段,成为长期在役的职业兵。《汉乐府诗》中有所谓“十五从年征,八十始得归”的描写,正反映了募兵的役期之长。(https://www.daowen.com)

其二,汉代应募为兵者,通常享有一定的“赏赐”或“赐钱”。我们知道,征兵带有无偿性。编户农民服兵役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不得向国家索取代价和报酬。但“应募士”却有不同。他们从军,一般皆有劳偿。例如:东汉初期刘秀对李忠说:“今吾兵已成矣,将军可归救老母妻子,宜自募吏民能得家属者,赐钱千万,来从我取……。”[146]明帝永平元年,“募士戍陇右,赐钱人三万”。[147]顺帝建康初年,广陵张婴等聚众起义,汉廷“广开赏募,钱、邑各有差”。[148]为了招募兵员镇压起义,明立赏格,对应募者“赐钱”、“赐赏”,包括政治待遇等,一以功劳之高下为差。这些史实说明,应募为兵并非纯属“义务”。他们除生活费用由官府禀给或就地筹措之外,[149]还可得到一定的“赏赐”。甚至立功之后,还可取得某种政治经济上的权利。[150]这种“赏赐”或“赐钱”,当然与宋代按年、月付钱雇佣募兵不尽相同。但汉代官府对应募士要给一定的劳偿则如上可见。在《后汉书·度尚传》、《应劭传》等材料中,凡言及募兵时,往往提到“明设购赏”或“多其牢赏”。这亦表明汉代的“赏赐”或“赐钱”,非同后世的“雇值”有全国统一的固定标准。大概“应募士”的功效不同,官府“赐钱”的数量不一,但多少当有。据载:桓帝延熹五年,官府募兵镇压长沙、零陵人民起义,当时豫章艾县六百余人前来“应募”。后因“不得赏值,怨恚,遂反”。[151]表明当官府招募兵士,若违背募约不付“赏值”时,是要遭到应募士的反对的。当然,东汉末年,在“牢直不毕,禀赐断绝”[152]的情况下,将帅“放兵掠夺”的事,故为常有。

其三,汉代募兵,一般以地域宗族为单位,不少募士往往来自宗族乡里,并由宗亲、乡耆主领应募。前面讲到,西汉的征兵,通常由官府主管部门负责征发。然募兵却除主要由官府负责经办招募者外;由宗亲、乡耆为首领号召本地“宗族”、“种人”应募的情况亦为不少,此以东汉最为突出。例如:章帝建初元年,“哀牢王类牢与守令忿争,遂杀守令而反叛……肃宗募发越嶲、益州、永昌夷汉九千人讨之。明年春,邪龙县昆明夷卤承等应募,率种人与诸郡兵击类牢于博南,大破斩之”。[153]顺帝建康二年,汉廷博求将帅,“广开赏募……下邳人谢安应募,率其宗亲设伏击(徐)凤,斩之”。[154]灵帝中平元年,黄巾军张角起于魏郡,汉廷讨之,“(朱)图示表请(孙)坚为佐军司马,乡里少年随在下邳者皆愿从。坚又募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余人,与㒞并力奋击”。[155]此外,东汉末季的泰山冠族鲍信,自何进当政后,以骑都尉名义还泰山募兵。当他率领募兵到洛阳时,何进已死,他又还泰山再次募集了步兵二万,骑兵七百,参加了讨伐董卓的盟军。[156]又王匡也是泰山人,情况和鲍信略同。[157]鲍信、王匡都是冠姓大族,都是乡里宗族的头目,同时亦都曾经在本乡募兵,统领过一方面的武装。这些主领“宗亲”、“种人”应募的冠族、乡耆,若有功劳,其政治经济权利等待遇,比一般的应募士为高,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财物,还可以享受“封侯”、“赐邑”的优待。如前面提到的昆明夷卤承,汉廷对他“赐帛万匹,封为破虏邑侯”。[158]主领“宗亲”应募的下邳人谢安,封为“平乡侯,邑三千户”。[159]需要指出的是,汉代募兵过程中的这种家族和地区观念,在魏晋以后的世兵制中仍然很浓,且以新的形式在军队中得到强化,形成了宗族兵、家族兵。因此,当时家兵、部曲的力量比较强大,割据势力往往依靠它们雄据一方。

史实证明,在中国历史上,募兵的性质和方式,各个历史时期不尽相同,有强制的,有非强制的或半强制的。既有公募,也有私募,汉代型的募兵和它同期的征兵制固有不同,而与其后世的募兵相比,亦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汉代的募兵是一种早期的职业兵,有其过渡性色彩,地域宗族性很浓,封建束缚也较严,受募者的身份不如后世自由,名为招募,实际上仍然带有很大的强制性。这种情况和封建社会初期的发展阶段是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