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的范围与对象

(一)征兵的范围与对象

在征兵制下,国家“编户齐民”一般有义务当兵,尤其在战时,国家可以随时根据需要下令征兵。战国时期,“赵氏悉其士民,军于长平之下,以争韩之上党”。[12]七国之乱时,“吴王悉其士卒。下令国中曰: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将,少子年十四,亦为士卒先,诸年上与寡人同,下与少子等,皆发二十余万人。”[13]由此说明,在战争年代,征兵的范围是比较广的,被征对象的身份也较复杂。因此,自宋代以后,有人认为整个秦汉时期均实行了“凡民皆兵”。例如:

宋人陈傅良在《历代兵制》中说:“汉大抵依秦制,凡民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二(当是“一”)岁为材官、骑士。”

近人刘公任在《中国历代征兵制度考》中说:秦汉时期,“凡属人民,无论公卿子弟,博士郎中,民众,大夫,一律服役;大家都同样受训,而且都同样应征……这是最公允平等,人人都是已练之兵,人人都可由管理机关征调;那么,不仅是寓兵于农,简直是凡民皆兵。”

这种不分战时、平时,也不分时间、空间,统论秦汉为“凡民皆兵”是否符合史实?这里需要结合史实做些综合考察。

我们认为,如果说战国至西汉前期,在普遍征兵制下,由于战争需要,因征兵的范围与对象比较广,而将其视为“凡民皆兵”,似无不可。但若认为整个汉代都实行了“凡民皆兵”,则未必确论。(https://www.daowen.com)

陈傅良最早提出汉代“凡民皆兵”。其所用的史料依据,似乎主要是《汉旧仪》。所谓“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但这一材料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汉旧仪》只讲了“民年二十三为正”,即二十三岁起役为兵,而未同《历代制兵》所说“凡民二十三为正”。陈氏在其中加上“凡”字,未免有碍原意。《汉旧仪》中的“民”,是个泛称,并未计量。一部分民也可以说是民。这里的“民”不等于“凡民”。“民”与“凡民”二者,当有广度和深度之别,自很明显。汉代的“民”,到了始傅年龄之后,有的要服兵役,有的则可免役。“民年二十三”岁为兵,并不反映“凡民皆兵”的内涵。事实上,也非完全不分阶级、不分对象人人服役。因此,用《汉旧仪》材料来说明整个汉代“凡民皆兵”是缺乏充分根据的。那种认为“无论公卿子弟,博士郎中,民众,大夫,一律服役”的说法,似是对《汉旧仪》材料的一种误会,他们在理解上,将“民”的范围予以延伸和扩大化了。同时也是未察当时制度背后的实质性内容所致。至于《历代兵制》在这问题上修正《汉旧仪》,而注入“凡民”字样,则是陈傅良别有意图,至少可以说这与他主张“寓兵于农”的兵制观有关。

《汉旧仪》材料是反映汉昭帝以后的事。[14]其中的“民”,即如有人那样理解为“全民”,也不一定当时就实行了“凡民皆兵”。因为自西汉中期以后的征兵制度已有松弛的趋势。同时,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具文与实际的贯彻也是有距离的。事实上,在汉代征兵制度的背后,封建政权对官僚地主有许多特权政策,他们拥有这些特权之后,并不都在兵员的征点之列。后来汉代复除兵徭的面,相当广泛。只要统治阶级中的上层人物,大都有权不服兵役。他们享有免役优待的类型殊多:有的终身免役;有的全家免役;有的则世世免役;有的地主阶级即使暂时没有复免特权,也可出钱“买复”。故《史记·平准书》云:“(武帝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汉书·元帝纪》也说:“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给中外徭役。”这里提到的“民多买复”,“民多复除”,正是从事实上乃至制度上对“凡民皆兵”的一种否定。

汉代的征兵制和商周的民军制相比,已有很大不同。进入封建社会的汉代,除娄敬、盖宽饶等自行戍边的少数特例之外,官僚地主等特权阶级,通常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亲自承担服兵役的义务。其兵徭负担,只能是以各种形式最终落在广大劳动人民头上。《汉书·食货志》引晁错的话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汉书·冯唐传》也说:“夫士卒尽家人子,起田中从军,安知尺籍伍符?”师古注曰:“家人子,谓庶人之家子也。”这些记载,或许含有少量一般地主参军的情况,然基本上当是反映农民从军,征点对象以农民为主的实录。也就是说,农民才是兵役征点的主要对象。

还要指出的是,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户籍什伍制度,是征兵制得以实现的前提。征兵的范围与对象问题,往往要受到土地所有制及户籍等诸因素制约。在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深化,个体小农纷纷失去土地而破产流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法律规定,全民有义务当兵,但决不可能真正做到“凡民皆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