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弛刑”为兵

(二)发“弛刑”为兵

“弛刑”兵,在文献和汉简中又称“弛刑士”、“弛刑屯士”或“弛刑卒士”,人们通常谓之为刑徒兵。

秦汉时期,由于刑法苛严,当时存在为数不少的刑徒,即触犯封建刑律的人。据载,自汉宣帝之后,国家曾多次下诏:“赦天下徒。”事见宣帝元康元年、元帝永光元年,成帝始建三年、河平四年,阳朔元年、二年,鸿嘉元年,哀帝建平二年,平帝元始元年、二年。[214]此种情况东汉也多,被赦免的刑徒称“弛刑”。弛刑徒与刑徒不同。弛刑徒是指去掉了钳钛、赭衣的刑徒。也就是说,弛刑徒是已经判了刑的,因遇皇帝的“大赦”或“诏令”而解去刑具、赭衣的人。汉代刑徒兵的身份主要是这种弛刑徒。所谓“刑徒兵”,实际上是“弛刑士”。它始见于汉昭帝之后。

“弛刑士”与“谪卒”不可完全混同。这二者,虽有某些相同点,如均没有规定明确的役期,所承担的任务大体一致,待遇、地位上也不同于征调去戍边的一般戍卒。但是,“弛刑士”与“谪卒”又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这二者的对象、身份不同。“弛刑士”是赦免了的刑徒或免刑罪人;而“谪卒”所包括的七种人中,即有犯罪吏,也有实际上未犯罪的人,甚至那些未科刑的赘婿、商贾、闾左也在谪戍之列。二是弛刑士戍边,可在边境著籍。妻子自随,有自己的家室;而“谪卒”却未见有这方面的记载。三从时间上看,“谪卒”开始于秦,对其大量使用是在西汉中期以前;而“弛刑士”的大量使用则是在西汉中期以后,特别在东汉时期尤多。由此看来,在研究中注意这二者的区别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由“谪卒”演变到以“弛刑”为兵当是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的产物。

查考史籍,自西汉中期以后至东汉一代,以“弛刑”为兵的情况相当普遍。前面在谈募兵的成份及来源时,我们列举了些弛刑应募为兵的事例。为便于考察,这里再将两汉各个时期汉廷发弛刑为兵事,择举一些史实,以资参证:

宣帝神爵元年,“西羌反,发中都官徒弛刑……”。[215]

元帝初元五年,“诏书施〔弛〕刑故骑士居延广都里□”。[216]

光武帝建武十二年,“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弛刑屯北边”。[217]

明帝永平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

明帝永平九年,“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

明平永平十六年,“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

明帝永平十七年,“令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及张掖属国系囚右趾已下任兵者,皆一切勿治其罪,诣军营”。[218]

章帝元和元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

章帝章和元年,“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金城戍”。[219]

和帝永元元年,“令郡国弛刑输作军营。其徙出塞者,刑虽未竟,皆归田里”。

和帝永元八年,“诏郡国中都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220]

安帝元初二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

安帝延光三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一等,(诏)〔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221](https://www.daowen.com)

顺帝永建元年,“冬十月,诏减死罪以下徙边”。

顺帝永建五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

顺帝汉安二年,“令郡国中都官系囚殊死以下出缣赎,各有差;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羌县居作二岁”。[222]

冲帝建康元年,“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223]

桓帝建和元年,“减天下死罪一等,戍边”。

桓帝和平元年,“减天下死罪一等,徙边戍”。[224]

两汉时期,这些弛刑或减罪之徒的从役范围包括那些?综合现有材料来看,其主要任务,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从事边防工程和军营的修建。例如:昭帝元凤元年,“募郡国徒筑玄菟城”。[225]光武帝建武十二年,由“杜茂将众部施〔弛〕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遂”。[226]建武十三年“诏(王)霸将弛刑徒六千人与杜茂治飞狐道”。[227]建武二十六年,“遣谒者分将弛刑补理城郭”。[228]和帝永元元年九月,“以车骑将军窦宪及大将军……冬十月,令郡国施刑输作军营”。[229]所有这些,都是刑徒兵从事军事性劳役的例证。在当时,设有专管刑徒从事劳役的机构。在东汉,除“司隶校尉”外,有将作大匠属官“左右校令”。郡县也设有“徒丞”,如所谓“爰得徒丞”、“巩县徒丞”、“干昌县徒丞”等等。[230]刑徒和弛刑徒,通常是在这些机构的监督之下从事劳动的。故当他们从军后,如不遇战事,便要担负着沉重的军事性劳役。

(2)屯戍边防。例如:西汉宣帝时赵充国说:“愿罢骑士,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万余人屯田。”[231]又据《居延汉简》中,也有不少弛刑徒屯戍的记载:“施〔弛〕刑孙田,今留不□。”“施刑故司寇□。”“要虏图示施刑傅当。”“右五人施刑卒士。”“施刑士左鸿翊带羽抉落里上□。”[232]此类简文不少,它表明西汉时期,在边郡屯戍者,除主要是依更戍之制征调来的兵员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弛刑”或“弛刑卒士”。东汉时期,发刑徒兵屯戍边境的情况更为增多。建武二十一年,“始遣中郎将马援谒者,分筑烽候、堡壁稍兴,立郡县十余万户……乃建立三营屯田殖谷,弛刑谪徒以充实之”。[233]建武十二年,“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部施刑屯北边”。[234]安帝时“以班勇为西域长,将弛刑士五百人,西屯柳中”。[235]整个东汉一代,特别是自明帝之后,皇帝屡次下诏调发弛刑徒充边屯戍。

弛刑士屯戍的地点,一般多在边郡。但具体地址则各个时期有别。如明帝时弛刑徒主要屯戍在朔方、五原、敦煌之边县及军营;章帝时主要“诣屯边县”及金城;和帝时,屯敦煌,“徙出塞”;安帝时主要屯戍在冯翊、扶风、敦煌、陇西等地;顺帝时主要屯在北地、上郡、安定及临羌;而冲帝、桓帝以后,则泛称“徙边戍”。刑徒屯边,最远处已到伊吾、楼兰、车师、高昌等地。根据各个时期边防的主要矛盾进行部署屯戍力量,是很自然的。

东汉弛刑士屯边,往往可以“妻子自随,占著边县”;若“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凡迁徙的刑徒,“皆赐弓弩、衣粮”。[236]所以,马端临说:“明帝以后,又岁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出伐,听从妻子自占边县以为常。凡徙者皆给弓弩衣粮。”[237]章帝建初年间,校书郎杨终曾经上疏,要求废除刑徒戍边制度,但遭到太尉牟融等人的反对,直到灵帝建宁二年,还有党锢“下狱死者百人,妻子徙边”[238]的记载。

(3)奉命出征打仗。在战事紧迫的情况下,临时武装刑徒参战的情况早已有之。秦二世时,就曾赦免骊山徒当兵,用以反扑秦末农民军。但经常利用“弛刑士”征战,当是西汉中期以后的事。尤以东汉为多。例如:建武十一年,“征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及彭破荆门,长驱入江关,江留夷陵装露挠船将南阳兵及弛刑、募士三万人,诉江而上”。[239]建武二十六年,“命中郎将置安集掾史,将弛刑五千人持兵弩,随单于所处,参辞讼,察动静”。[240]章帝建初二年,“发荆州七郡及汝南、颍川弛刑徒、吏士五千余人,拒守零阳”。[241]“显宗初,西羌寇陇右,覆军杀将,朝廷患之。复拜(马)武捕虏将军,以中郎将王丰副,与监军使者窦固,右辅都尉陈沂将鸟桓、黎阳营、三辅募士,凉州诸郡羌胡兵及施刑合四万人击之。”[242]如果说,西汉政权利用弛刑征战的数量还不是那么多的话,到了东汉乃相当的多了,且规模也很大。这些刑徒兵和其他被征、募来的郡兵一样,随时都有开往战场的可能。

史实告诉我们,两汉时期将弛刑兵开往战场,并未“前徒倒戈”。相反,他们还配合征、募来的兵员发挥了一定的战斗作用。当然,战争的胜负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既有经济、政治上的原因,也有军队本身的原因,如素质、士气和指挥等。其他方面暂且不论,仅就刑徒兵本身来讲,他们之所以能在战争中,发挥其一定的战斗力作用,这大概一是由于“弛刑士”因受到“大赦”的“宽宥”,在心理上得到解放,增强了他们对汉王朝效忠的向心力;二是“军功”颇有吸引力,当时只要征战有功,就有改变原有处境、提高地位的可能,这对刑徒兵带来希望,故有助于激发其战斗勇气。

两汉政权发刑徒为兵,有它一定的意义。它给了刑徒以立功赎罪的机会,让弛刑从军,可以使“消极因素”变为“积极因素”。它有助于解放生产力,有助于缓冲兵源,节省国家财政开支,同时用刑徒戍边并采取优惠条件、家属同赴屯所,这对开发边疆也是有利的。

但是,大量使用弛刑戍边,也意味着在孕育世兵制的萌芽。因为在边郡屯戍的弛刑徒,大部分都携带家属,甚至父母兄弟可以相从,他们占著边地之后,通常难于返回内郡,只能世代为兵了。《后汉书·班超传》说:“塞外士吏,本非孝子顺孙,皆以罪过徒补边屯。”屯戍边郡者皆为“罪过”之人,这表明东汉戍卒的成份和地位已和西汉前期大有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