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问答

适用问答

1.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必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

答:本法第6条第5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同时本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了这些主体在“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的情形下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因此,使得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成为一项强制性义务。(https://www.daowen.com)

2.公安机关是否具有参与反电信网络诈骗事前工作的责任?

答:本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可见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再局限于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后控制与回应,新增了事前开展组织协调的内容。这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特征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