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骆某江、张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1]
2021年5月,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流转网络赌博资金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25日,先后提供本人一张银行卡及陈某4的一张银行卡、刘某一张银行卡、陈某5一张银行卡、马某的银行卡给陈某1(另案处理)使用,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银行账户先后注入资金共227864元,关联诈骗案件三起,涉及被骗取资金人民币113000元。2021年5月,陈某1与骆某江商议后,由骆某江联系他人提供银行卡(须为一类卡)流转资金,每流转一万元提成280元,找来的银行卡交由陈某1进行操作。后骆某江以每卡流转一万元支付100元或联系一张银行卡可获100元好处为由联系他人提供银行卡。2021年5月25日、28日、29日,骆某江先后联系了张某3、张某1、黄某1、袁某1、黄某5、袁某、沈某、张某4、黄某2、杨某等人共计24张银行卡及出卡人手机、密码等交由陈某1操作,帮助结算资金达人民币170余万元,关联诈骗案件27件,涉及被害人被骗取资金达人民币508608.96元。2021年5月30日、31日,骆某江、张某联系了黄某5、黄某1、龚某、陈某2、丁某、李某、陈某3、黄某3、黄某4、章某、陈某5等人共26张银行卡及出卡人手机、密码交由陈某1和张某进行操作,帮助结算资金人民币165万余元,关联诈骗案件27件,涉及被骗取资金人民币684465.99元。本案中,被告人骆某江、张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向他人收买银行卡及配套的密码、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U盾、手机卡等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流转资金,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非法交易,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仍积极为他人提供非法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是个人通过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支持、帮助,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