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1.物联网卡的销售

物联网就是将世界上的物体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物体与物体之间的巨大网络,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协议的约定,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而物联网卡则是由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提供,用来满足智能硬件的联网、管理,以及集团公司的移动信息化应用需求的4G/3G/2G流量卡。物联网卡不能打电话,专注于上网,所以说它也是一张流量卡。物联网卡作为物联网技术的核心,在相关产品上安装物联网卡实现物联网的链接是常见的应用方式。过去,仅凭营业执照,企业能够批量开物联网卡。开卡门槛低,使用限制少,让不少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据悉,涉及违法行为的物联网卡数量是以千万张计,是手机黑卡的3倍以上。所以,物联网卡曾一度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好工具。因此,本法规范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销售物联网卡的业务流程。一是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是从入网源头上加强物联网卡领域的风险治理。二是参照手机卡实名制,要求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对物联网卡进行实名管理,能够从源头上打击利用物联网卡进行的电信诈骗活动。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电信企业扎实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夯实网络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三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对申领物联卡通过技术措施从申卡数量、申卡用途、使用场景、适用设备等多方面管理,可以有效防控用卡风险,提升物联网卡安全使用水平。(https://www.daowen.com)

2.物联网卡的二次销售

根据本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允许单位用户购买物联网卡之后二次销售。但是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是附加有一定义务条件的:一是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这是物联网卡实名制的必然要求;二是要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3.物联网卡适用监测预警机制

本条第3款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这就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完善用户身份信息登记、安全态势感知、风险监测预警和垃圾短信、骚扰与诈骗电话等违规使用处置功能,满足物联网卡安全监管需求,将合作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物联网卡纳入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监测,重点针对机卡分离、突破定向访问限制、漫游至电信网络诈骗多发等敏感区域的高风险物联网卡,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发现违规或违约使用等异常使用情形的,应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等措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