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指引
某银行安阳朝阳支行与李某成、某支付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9]
2016年5月26日,某支付公司支付平台将李某成某银行安阳朝阳支行银行卡账户上的161830元分8笔进行消费支出。2016年5月27日,李某成向安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报案称其银行卡被盗刷,公安民警于当日拨打某支付公司官方客服电话,次日公安民警与某支付公司客服取得联系,告知某支付公司李某成银行账户通过其公司支付平台转入的161830元涉嫌诈骗并要求某支付公司进行核查和冻结,某支付公司称尽快协调。李某成与某银行安阳朝阳支行、某支付公司因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安阳朝阳支行应当对储户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某银行安阳朝阳支行未提供李某成与某支付公司签订并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系李某成申请并同意的证据,更未举证证明就涉案盗刷支付款项履行了银行应当履行的审查核实通知等应尽义务。为此,某银行安阳朝阳支行在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务开通和支付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务的某支付公司,既未提供原告注册第三方快捷支付的证据,更未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亦存在过错,且公安机关让某支付公司采取措施停止支付,但某支付公司却对公安机关的通知内容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核实。由于某银行安阳朝阳支行与某支付公司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行为之间的结合发生了本案的损害后果,难以确定两被告责任大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两者应就李某成的损失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某银行安阳朝阳支行与某支付公司分别赔偿李某成存款损失80915元及利息损失。本案是典型的受害人以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进行索赔,如果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构成民事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