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指引
王某立与甲网络通信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甲银行昌吉分行、乙银行昌吉分行、乙网络通信公司昌吉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5]
2016年5月,王某立被诈骗集团骗取76.1万元。王某立接到诈骗电话被骗遭受损失后,认为甲网络通信公司昌吉分公司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技术手段拦截境外非法主叫及网络改号电话,使其信任诈骗犯罪分子的身份导致受到诈骗。乙网络通信公司作为网络供应商,没有鉴别、清除诈骗分子制作的虚假网站,导致王某立在诈骗网站上看到自己的通缉令,从而产生害怕心理,进而受到诈骗。于是,王某立与甲网络通信公司昌吉分公司、甲银行等因受骗资金损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运营商对于风险的掌控能力、识别能力以及目前技术所能达到的控制程度,无法解决电信网络的所有安全问题,更无法对电话内容逐一进行甄别。在此情况下,运营商应当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甲网络通信公司提供的通信业务虽然被诈骗犯罪分子以不法方式利用,但甲网络通信公司昌吉分公司并非违法信息的制造者,且甲网络通信公司昌吉分公司从主观上并无配合实施诈骗行为的故意,客观上亦不存在明知系内容违法的诈骗电话而不采取相关处理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故甲网络通信公司昌吉分公司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乙网络通信公司昌吉分公司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正常提供网络服务,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立的再审申请。本案系受害人因改号电话、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而受到诈骗的典型案例,未来应当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真实、准确地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