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问答

适用问答

1.涉卡、户、号禁止性行为责任主体是谁?

答:任何单位个人,只要违反本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都可以成为本法第44条的责任主体。(https://www.daowen.com)

2.涉卡、户、号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本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第44条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行为;另一类是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行为。

3.对违法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时如何处罚?

答:根据本法第44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