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公安局对文某行政处罚案[5]
违法行为人文某将自己名下某银行的银行卡出借给外号叫“螺丝”的男子使用,造成的异常总流水为33380元,文某明知在诈骗分子使用其外借的银行卡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旧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经国家反诈中心查询,违法行为人文某名下的案涉银行卡涉嫌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致使被害人曹某被诈骗的660元,转入文某的银行账户。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第1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拟对违法行为人文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本案就是典型的当事人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