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行为行刑衔接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组织、 策划、实施、参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行为行刑衔接规定】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