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1.构建预警劝阻机制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旨在强调多部门共同参与,进行统筹规划并实现有效地作业协同调度。基于监管视角,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数据,也有分析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和技术优势,可为新型犯罪治理开辟新路径。落到实务中,预警和劝阻义务都可通过产品功能设计来实现。目前比较成功的实践有“96110”预警劝阻电话和“12381”预警劝阻短信系统。“96110”是官方预警劝阻专线,如接到“96110”号码来电,说明机主本人或其家人正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请一定及时接听并耐心听取民警的劝阻提示,避免上当受骗。“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推出,当用户收到“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时,说明用户可能面临“贷款”“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杀猪盘”等网络诈骗侵害,用户应提高警惕,及时中止与诈骗分子联系或止付资金。在公安机关与网信、电信和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之间的协作机制方面,也有比较成功的实践。例如,河南各地加强警企合作,建成一批符合实际、具有本地特色的预警拦截系统,有力发挥实战作用。全省组织建成了96110反诈预警专线,省、市、县三级反诈中心明确专人对推送的预警线索,根据紧急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形成了省、市、县、社区民警快速联动、精准高效的预警劝阻机制。[11]
2.被害人救济机制
本条还规定了被害人救济机制,要求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救助电信诈骗被害人的两类措施。
(1)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一起电信网络诈骗背后往往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受害者,被骗款项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如何追赃挽损是决定办案效果的基础工作,也是难点工作。因此,立法把追赃挽损放在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追缴返还人民群众被骗资金人民币120亿元。[12]
(2)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实践中,涉诈骗资金非法转移支付方式不断升级,有的大量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走账,资金迅速拆解、转移,账户层级高达几层甚至十多层;有的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方式进行套现,达到清洗赃款的目的;有的利用虚拟货币匿名性、去中心化的特点,通过购买、出售虚拟货币,大量向境外转移资金。这些集团化、专业化的运作,使得被害人被骗资金迅速转移,其中有不少转移到境外,损失难以挽回。因此,鉴于很多受害群众承担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身心俱损,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本法第32条第2款也对部分受害群众规定了救助措施。救助弱者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受害人”的定义暂未有明确标准,须明确是被骗后受害人的生活状态举步维艰,还是指受害人被诈骗的财产金额巨大?此外,如何界定“重大生活困难”也暂无指引。笔者建议,本条未来修改可以与正在制定的社会救助法进行衔接。目前公安机关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冻结了大量的涉诈资金,这些资金可能有的找不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能短时间内找不到,属于“无主资金”,可以基于这部分资金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