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1.责任主体

本条责任主体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其他承担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的主体不属于本条的责任主体。考虑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也承担着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职能并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增加为本条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共六类: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这些违法行为均为本法第四章“互联网治理”和第五章“综合措施”部分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定的义务内容,在本条通过设定行政责任的方式来保障义务履行。(https://www.daowen.com)

3.处罚档次

本法在处罚设置上分为两个处罚档次:情节较轻为处罚档次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为处罚档次二,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处罚,与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在罚款额度和档次上完全一致,但情节严重档次的处罚存在差异:虽然没有“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的处罚选项,但规定了“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的选项。对于本条中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般可以从“是否后果比较严重”“是否存在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情节”“是否存在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行为”“是否曾受过同类行政处罚”等进行判断。关于本条罚款额度的问题,本法在审议中采纳了提高电信网络诈骗惩处力度的建议,提高了本条的罚款力度,将情节较轻档次的罚款额度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了“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将情节严重档次的罚款额度从“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了“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表6 第41条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处罚内容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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