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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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1与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案[3]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根据信访举报,对某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登记。2018年5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武某1原任职单位某银行太原市北城支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的处罚。2018年9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拟对武某1作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2年”的处罚决定。武某1不服提出听证申请,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武某1原任职单位多名员工参与推介销售未经批准代理销售的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产品,为该公司提供转账、结算等金融服务并收取好处费,引发集资群众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案涉银行声誉,危害辖区内金融秩序,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对武某1作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2年”的处罚。武某1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武某1存在未充分履职,风险防控、员工培训、监测等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有权对武某1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据此,判决驳回武某1的诉讼请求。本案就是典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履行相关风险管理措施,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