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指引
尹某武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诉讼案[6]
尹某武因进行虚拟交易投资消费受骗,自2019年6月19日起多次致函上海人行反映投诉举报甲公司、乙公司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要求,为境外非法黄金、外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应受处罚,但上海人行不予回复,不追究上述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不检讨自己监管不力及行政不作为,还对复议人多次致函退回拒收。尹某武要求总行对上述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给予处罚并回复复议人二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已受到处罚。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尹某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人行上海分行受理《投诉举报》而人行上海分行未履行,故对尹某武的请求不予支持。尹某武不服中国人民银行的复议决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人民银行机械将“举报投诉”认定为《投诉举报》,人民银行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二审法院认为,尹某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人行上海分行邮寄了《投诉举报》,故其请求人行上海分行受理其《投诉举报》,对甲公司、乙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是因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及时监测识别和处置,而引发的受骗人要求对之进行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