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1.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的规定,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根据该规定,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数量不能超过5张。
2.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于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时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电信网络诈骗呈现“产业化”态势,已经形成贩卖手机卡、银行卡、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群发诈骗信息、制作钓鱼欺诈网站的黑色产业链。其中,移动电话号卡是重要的源头性“载体”,除直接通过其进行电话、短信进行诈骗外,手机号码还可用于注册或者绑定微信、QQ(即时通信软件)等互联网账号进行网络诈骗。因此,本法才规定要严格管控电话卡办理,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赋予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常见的异常开卡情形包括对开卡后24小时内未正常使用的;频繁换机插卡或频繁补换卡的;短期内多次新开号码或同一证件在同一运营商开办多张号卡的;存在高频呼出、静默未使用等其他异常用卡行为的;以公司名义、冒用身份代办等途径批量办卡的;等等。
同时,为了准确确定“异常办卡情形”的认定,本条第2款在立法过程中增加了识别办法的具体规定问题,即“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3.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根据本条的规定,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为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并没有该职责,这是基于全国统一的考量。在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全国移动电话卡“一证通查”便民服务已经于2021年9月14日正式上线,通过该服务,用户通过微信以及运营商APP等多种渠道便可凭借居民身份证查询个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卡数量,方便管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一证通查”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一证通查”小程序、运营商网上营业厅等线上渠道提交预约查询申请,服务平台将会在48小时内通过“10699000”专用短信端口告知用户名下所有电话卡数量及其所属的运营企业。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方面,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曾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建立通信行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黑名单”全国共享库。对在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中被相关部门认定违规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营业执照、法人信息、违规行为等进行详细分类记录,在全行业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