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本条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类行为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相关事项,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了私人关系或自身利益而使用欺骗(他人)的方法实施犯罪的行为。第二类行为是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是指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例如,本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和人员信息保密义务,即“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