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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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信公司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网络安全限期整改行政行为案[4]

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下属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接报警,称负责网络接入业务的某电信公司存在办理网络接入业务收费时不签署相关合同的情况,违反网络接入实名制要求。网安支队经检查发现,网络接入代理商某电信公司在为该楼部分企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未与相关企业签署接入协议,未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实名信息的情况。2017年7月12日,该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某电信公司立即予以改正。某电信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分局依法具有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网络运营者”履行维护网络安全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本案中,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接举报后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为相关用户办理网络接入时确实存在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形,被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因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