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指引
樊某某等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1]
2020年10月至11月,樊某某以许诺给付报酬为条件,纠集刘某等3人办理多张银行卡,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等地,帮他人结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资金。其中,樊某某结算资金共计7175908.1元,取现478万元;刘某某结算资金13997724.2元,取现6247900元;刘某1结算资金4362072.8元,取现3041000元;贺某结算资金1972000元,取现157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该案是个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