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1.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

本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本法之所以将协助对象规定为公安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论是属于违法案件还是属于犯罪,主要均为公安机关办理,因此规定为公安机关更为妥当。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在我国很多法律中均有类似规定。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数据安全法》第35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网络安全法》第2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https://www.daowen.com)

2.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可疑犯罪线索与风险信息移送相关部门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相关对移送信息的反馈机制,即“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