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1.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数量

本条第1款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如该客户之前已持有同一商业银行全国范围内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账户,在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

2.异常开户情形的处理措施

本条第2款规定,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异常开户情形主要是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相关金融、支付机构无权延期开户,但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开户。在司法适用中,还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等部门规章。

3.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1)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本法第16条第3款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跨机构开户核验与风险共享机制的内容,强调需要联合有关清算机构。防范利用金融系统非法转移资金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重要一环,而使用“人头”银行账户、“跑分”人员提供的收款卡码,是电信网络诈骗常用的转移诈骗资金的手段,跨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评估账户涉诈风险,为公安机关实施涉案资金止付、查询、冻结争取时间,提升资金拦截时效。同时,本条还将强调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便于客户方便管理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自我防范风险。目前,中国银联联合商业银行推出的“一键查卡”服务面向境内所有省市开放,群众通过人民银行组织试点的“一键查卡”功能,可查询个人名下相关银行卡信息,方便管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

(2)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本法第16条第3款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反电信诈骗风险防控之时,具有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的义务。

(3)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在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过程中所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应当具有审慎使用义务,只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风险防控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