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1.本条与本法第8条的关系

本法第8条从总体上规定了本法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将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工作分为三个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总体统筹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针对性宣传教育工作;单位个人的宣传教育协助配合工作。虽然本条也是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义务,但本条规定是对相关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具体执行主体的义务具体化规定,二者属于原则与具体的关系。

2.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诈宣传与提示义务

本条第1款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诈宣传与提示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第一,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诈宣传的对象是从业人员和用户。第二,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在本法之前,相关立法和文件中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例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第三,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第四,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实践中,相关机构往往通过告知书等方式对相关行为法律责任进行警示性宣传。例如,制作《关于买卖、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对公账户等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等通过线上、线下平台共同公开宣传。

3.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的反诈宣传教育义务

相比刑法等传统手段,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的特点在于实现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治与处置的前移,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地推动各方主体及早干预、群防群治,在生态型治理中明确各相关方的权责义务,进而降低和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概率和滋生空间。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的反诈宣传教育义务,要求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防范。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综合治理措施聚焦强调反诈宣传,落实及早干预、群防群治的效果,也是对我国反诈宣传有效实践经验总结的法律化。实践中,反诈宣传形式多样、无处不在,宣传主体也从公安机关拓展到各相关行业领域,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正在形成,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实际上也早已参与到反诈宣传中了。

4.电信网络诈骗举报与奖励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健康发展,为有力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鼓励广大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本法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举报和奖励制度,对有效的线索信息予以奖励,对举报单位和个人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