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监管部门既要健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许可或备案机制,又要登记并核实提供特定服务的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全面监管平台内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
1.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本条第1款规定,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要求应用程序设立者应当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上线运营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https://www.daowen.com)
2.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业务场景下的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是移动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即网站、应用商店等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3.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的监管
本条第3款规定,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除了可以通过分发平台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很多涉诈APP并不上架手机内的应用商城,由诈骗者向被害人发送安装包或者链接进行下载,躲避应用风险审核及开发者信息登记制度,往往成为涉诈应用程序下载的重灾区。因此,本法还同时规定了电信、网信、公安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实现全面监管平台内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