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指引
包某洋与某农村商业银行平阴分行借记卡纠纷案[2]
包某洋在某农村商业银行平阴分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建立储蓄合同关系。2015年4月11日,包某洋发现该卡被他人盗取1000万元,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回部分款项,但仍有2810729.54元未追回。包某洋认为某农村商业银行平阴分行对其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交易系统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同时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及保障储蓄卡内存款的安全义务,致使犯罪嫌疑人非法克隆包某洋的银行卡盗取其账户内的资金,某农村商业银行平阴分行应当承担返还原告存款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服务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通过核对客户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识别客户及代理人身份。本案中,某农村商业银行平阴分行对包某洋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联网核查,在相关信息完全相符的情况下,进行了电话核实,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某农村商业银行平阴分行也提交了《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及反洗钱信息监控报送系统的截屏等证据,证明涉诉银行卡发生交易后,某农村商业银行平阴分行已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将相关交易信息进行了上报。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包某洋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